關于優化部分技防審批業務申請材料的通知

來源:廣東安防協會


關于優化部分技防審批業務申請材料的通知


廣州市公安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關于優化部分技防審批業務申請材料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廣東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批復同意,我辦現就優化部分技防審批業務申請材料通知如下:

?一、申請辦理《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以下簡稱“技防資格證”)業務,免提交“營業執照”和“勞動合同”。

二、申請辦理技防資格證業務,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的,可視為已提交“房產證明”:

(一)租賃備案證明

提交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租賃備案證明。

(二)場地使用證明

1.住所、經營場所位于區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或者位于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范圍內的,可提交園區管委會(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

2.住所、經營場所位于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含中新廣州知識城、國際生物島)、天河中央商務區內的,可提交相應管理機構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

3.住所、經營場所位于其他未取得房屋房產證明場所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村(居)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

三、申請辦理技防系統竣工驗收業務,免提交“已核準的《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申報表》”。

四、申請辦理技防企業出省推薦函業務,免提交“《技防資格證》”。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公安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

2021年4月16日


附:《廣州市公安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關于優化部分技防審批業務申請材料的通知》解讀

為進一步推動技防審批放管服改革工作,切實優化我市技防企業營商環境,結合相關技防法規以及我市商事主體準入相關政策,我辦經認真研究,決定對技防審批業務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優化,并擬定了《廣州市公安局技防辦關于進一步優化技防審批(服務)事項的請示》。近日,該請示經廣東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批復同意,我辦已就相關事項通知有關單位,現就具體事項解讀如下:

一、申請辦理《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以下簡稱“技防資格證”)業務,免提交“營業執照”和“勞動合同”。

解 ?讀:辦理技防資格證業務時,企業不再提交營業執照和勞動合同復印件。該措施適用于“省內單位一級、二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核發”、“省內單位三級、四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核發”2個事項。

二、申請辦理技防資格證業務,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的,可視為已提交“房產證明”:

(一)租賃備案證明

提交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租賃備案證明。

(二)場地使用證明

1.住所、經營場所位于區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或者位于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范圍內的,可提交園區管委會(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

2.住所、經營場所位于廣東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含中新廣州知識城、國際生物島)、天河中央商務區內的,可提交相應管理機構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

3.住所、經營場所位于其他未取得房屋房產證明場所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村(居)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

解??讀: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穗府辦規〔2021〕2號)等文件精神,技防資格證審批時認可我市租賃備案證明和場地使用證明的效力,可以代替申請人(法人企業)的房產證明及出租方的房產證明,但申請人仍須按照規定提交租賃合同(含有效的轉租合同)復印件。該措施適用于“省內單位一級、二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核發”、“省內單位三級、四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核發”2個事項。

三、申請辦理技防系統竣工驗收業務,免提交“已核準的《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申報表》”。

解??讀:建設單位辦理“縣(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建設的公共區域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竣工驗收”事項的,應當向原核準機關提出申請,不再提交已核準的《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申報表》復印件。

四、申請辦理技防企業出省推薦函業務,免提交“《技防資格證》”。

解??讀:?技防企業申請辦理“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企業出省推薦函”業務的,不再提交《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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