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 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 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兩個資質等級。”

將第二款第二、三、四項修改為第二款第二項:“(二)二級資質:

“1.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2.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3.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落實工程質量管理職責。”

三、 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四、 將第十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申請核定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三)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

“(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五、 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申請核定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等情況說明。”

六、 將第十一條改為第九條,將第三款修改為:“二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確定的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批。”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申請核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

七、 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資質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監制。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核發資質證書副本若干份。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加快推行電子資質證書。”

八、 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將第二款修改為:“因資質證書污損、破損、遺失需要更換、補辦的,企業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原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九、 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十、 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撤回其資質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監管,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水平。”

十一、 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越級承擔任務。”

十二、 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依法注銷資質證書。”

十三、 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將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十四、 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條:“企業開發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


責任編輯: 白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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