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廣東、廣西、海南省(區)電力建設工程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

來源: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關于開展廣東、廣西、海南省(區)電力建設工程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



關于開展電力建設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桂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發電企業,有關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

我局在監管中發現,電力建設施工領域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層出不窮,施工企業層層轉包、以包代管的問題依然突出,人身傷亡事故集中,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為此,2021年以來我局加大監管力度,對廣東、廣西和海南省(區)內4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違法分包行為進行了查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累計罰沒金額170余萬元,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為進一步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事中事后監管,落實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電力建設施工領域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電力建設市場秩序,促進電力行業高質量發展,我局決定在廣東、廣西、海南省(區)開展電力建設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專項治理行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范圍

火電、水電、核電(除核島外)、風電、太陽能發電等發電建設工程,輸電、配電等電網建設工程。

(二)專項治理重點內容

對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出租出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能發資質〔2019〕74號)和《關于印發<南方區域電力建設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認定指引>的通知》(南方監能安全〔2021〕66號)等相關文件,重點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監理單位。

以下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1.建設單位

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個人;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招投標條件;肢解發包;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等。

2.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

將承攬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以聯營、合作、個人承包等形式變相轉包、掛靠;主要管理人員未與所在單位建立勞動人事關系并購買社保;施工單位將桿塔組立、架線及相關附件安裝、變電站一次及二次設備調試、電纜接頭及相關附件安裝等主體工程以勞務分包名義實際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施工單位未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經理及技術、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不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項目管理人員未按照工程投標約定到崗,施工現場作業面無施工單位人員在場并履行管理職責,施工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等。

3.監理單位

未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未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監理業務;以其他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監理業務;轉讓監理業務的情況;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等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選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工程師不具備相應資格且未常駐施工現場;未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作業項目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未對危大工程作業、隱蔽工程作業、關鍵工序作業等實施全過程監理。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糾階段(4月15日前)

各單位要組織專門力量,圍繞治理范圍和重點內容,統一部署,全面對照檢查,并深入施工現場開展自查,針對發現問題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確保自查自糾工作取得實效。

(二)督查整治階段(4月16日-5月30日)

我局抽調專家組成督查組,采取突擊檢查、隨機抽查方式,對各單位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同時抽查部分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重點電力建設項目專項治理情況,嚴查違法違規行為。

(三)總結完善階段(6月1日-6月30日)

各單位要全面梳理專項治理工作情況,系統總結加強和規范工程管理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專項治理行動的重要性,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及時研究解決專項治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確保治理行動取得實效。

(二)強化過程督導。各單位要提前部署,全面開展一次電力建設工程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行動督查檢查,針對發現的問題要立行立改,短期內無法解決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確完成時間和責任人員,確保全過程閉環管控。

(三)及時總結分析。各單位要注重專項治理行動的分析總結,宣傳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曝光通報專項治理工作開展不力和違法違規行為突出的單位,推動專項治理工作扎實開展。

各單位在專項治理中發現的有關問題要及時報告我局,保持聯系暢通,請各電網(供電)企業、發電企業于7月10日前報送專項治理行動工作總結。


聯系人:成 ?巖

電 ?話:020-85125243

郵 ?箱:nfjzzc@nea.gov.cn


附件:《關于印發<南方區域電力建設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認定指引>的通知》(南方監能安全〔2021〕66號)


南方能源監管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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