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住建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二級建造師跨地區執業問題的復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二級建造師跨地區執業適用依據的請示》(冀建建市函〔2023〕10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二級建造師注冊
《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111號)第十五條規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九條規定,“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因此,二級建造師應在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注冊。
二、關于二級建造師執業
《關于印發〈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8〕48號)第六條規定,通過考核認定或參加考試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因此,二級注冊建造師可隨注冊企業在全國范圍內執業。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原文閱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 二級建造師跨地區執業問題的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