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的規定,可簡化審批手續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綜合資料: 1.?企業合并(吸收合并、新設合并)的: ①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企業合并方案(企業有主管部門的); ②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③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的企業章程; ④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⑤原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 ⑥原企業的資質注銷申請和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 ⑦新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⑧新企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對于原企業短期內無法提供第5項材料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新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 2.?企業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的: ①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企業重組、分立方案(企業有主管部門的); ②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③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的企業章程; ④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⑤原企業資質注銷申請和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 ⑥新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⑦子公司的由工商部門出具的最新股東情況核準通知書或最新企業注冊機讀檔案; ⑧重組、分立后所有具有資質企業的驗資報告; ⑨重組、分立后所有具有資質企業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3.?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的: ①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企業改制方案; ②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③企業章程; ④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⑤原企業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 ⑥新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⑦新企業的由工商部門出具的最新股東情況核準通知書或最新企業注冊機讀檔案; ⑧改制后新企業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4.?國有企業重組、分立的: ①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企業重組、分立方案; ②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③所有企業(包括原企業和新企業)的企業章程; ④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⑤原企業資質注銷申請和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 ⑥新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⑦重組、分立后所有具有資質企業的驗資報告; ⑧重組、分立后所有具有資質企業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5.?企業外資退出的: ①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的文件; ②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外資退出的文件(企業有主管部門的); ③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④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⑤原企業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 ⑥新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⑦新企業的由工商部門出具的最新股東情況核準通知書或最新企業注冊機讀檔案; ⑧新企業的企業章程; ⑨新企業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⑩《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6.?企業跨省變更的: ①企業的原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②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企業跨省變更的文件(企業有主管部門的); ③原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 ④企業工商遷移證明; ⑤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 ⑥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⑦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 注:以上“原企業”是指申請變更的資質在變更前,具有該項資質的企業,“新企業”是指申請變更的資質在變更后,具有該項資質的企業。 二、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準的資質,仍需上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等電子信息和書面表格,具體請參照《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填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建辦許函〔2010〕662號)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