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申請材料總清單 請參閱《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15]20號)附件2《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 二、申報材料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特級資質需要提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材料: 1.紙質材料: (1)申請表 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申報系統打印生成的《建筑業企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2份(帶條形碼,企業加蓋公章)。 (2)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和受理信息采集表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等電子信息和書面表格,具體請參照《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填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建辦許函〔2010〕662號)辦理。 (3)在省系統中打印的辦理結果。 2.網上上傳材料: (1)綜合資料 a)?? 目錄。 b)??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彩色掃描件(含年檢紀錄)。 c)??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副本彩色掃描件。 d)?? 企業章程彩色掃描件。 e)?? 企業近3年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彩色掃描件。 f) ? 企業近3年財務審計報告彩色掃描件(含報表附注)。 g)??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彩色掃描件。 h)?? 近3年企業與銀行簽定的年度授信協議書彩色掃描件。 i)?? 近3年上繳的建筑業營業稅稅票彩色掃描件,以境外工程項目申報的,應提供工程所在地使領館經商處的相關證明或合同及業主證明的彩色掃描件。 j)?? 省部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含分中心)認證的證書或有效核準文件彩色掃描件。 (2)人員資料 a)?? 目錄 b)?? 企業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養分老保險證明和加蓋執業印章的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的彩色掃描件。能夠證明本人主持完成的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彩色掃描件,包括: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或總設計師等任命文件,施工或設計工程項目合同、圖紙及竣工證明資料。 c)?? 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養分老保險證明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彩色掃描件。 d)?? 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中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養老保險證明彩色掃描件,以及加蓋執業印章的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彩色掃描件或未完成注冊變更手續的原注冊企業、申請資質企業及原省級執業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已申請變更的證明材料,或已取得執業資格尚未注冊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彩色掃描件及省級執業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已申請初始注冊的證明材料。 非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書和養老保險證明彩色掃描件;主導專業人員的《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調入本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原聘用單位解聘證明; 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證明。 (3)工程業績 a)?? 目錄。 b) ? 工程中標通知書彩色掃描件。 c)?? 工程合同彩色掃描件。 d)?? 工程竣工報告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書彩色掃描件(需包含參與驗收的單位及人員、驗收的內容、驗收的結論、驗收的時間等內容);境外工程需出具符合國際慣例的工程竣工文件彩色掃描件。 e)?? 涉及單體(單項、單位)、跨度、長度、高度、結構類型等指標,應提供能反映該項技術指標的圖紙。 f)?? 涉及單項合同額、造價等指標的,應提供工程結算單。 (4)企業信息化資料 企業信息化基本情況介紹資料。 (二)附件中列出的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需要提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紙質材料: 申請表 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申報系統打印生成的《建筑業企業企業資質申請表》1式2份(帶條形碼,企業加蓋公章)。(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專業部門資質的,每涉及一個專業部門,需另增加一份申請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和受理信息采集表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電子信息和書面表格,具體請參照《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填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建辦許函〔2010〕662號)辦理。 在省系統中打印的辦理結果。 1.首次申請資質 綜合資料 (1)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章程復印件(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4)辦公場所證明(屬于自由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復印件;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印件)。 (5)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 人員資料 (1)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要求的經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材料(新企業無資質的)。 (2)標準要求的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學歷證明)復印件。 (3)標準要求的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復印件。 (4)標準要求的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 (5)標準要求的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復印件。 業績材料 企業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基本情況及業績表和業績完成單位出具的個人業績證明。 2.申請資質增項 綜合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的復印件。 (3)企業申報資質上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復印件。 (4)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復印件。 (5)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 人員資料 (1)標準要求的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學歷證明)復印件。 (2)標準要求的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復印件。 (3)標準要求的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 (4)標準要求的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復印件。 (5)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會保險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應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 業績材料 企業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基本情況及業績表和業績完成單位出具的個人業績證明。 3.申請資質升級 綜合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的復印件。 (3)企業申報資質上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復印件。 (4)標準要求的廠房證明(屬于自由產權的出具產權證明復印件;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印件)。 (5)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復印件。 (6)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 人員資料 (1)企業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復印件件。 (2)企業技術負責人申報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會保險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應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 工程業績 (1)工程業績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2)工程合同(主要頁面)復印件。 (3)工程竣工(交工)驗收文件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書彩色掃描件(需包含參與驗收的單位及人員、驗收的內容、驗收的結論、驗收的時間等內容);境外工程還應提供駐外使領館經商部門出具的工程真實性證明文件。 (4)涉及到層數、單體建筑面積、跨度、長度、高度、結構類型等方面指標,應提供反映該項技術指標的圖紙復印件。 (5)涉及到單項合同額、造價等指標的,應提供工程結算單復印件。 4.申請資質重新核定且不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情況 綜合資料 (1)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的復印件。 (4)企業章程復印件(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5)申報資質上一年度或當期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6)辦公場所證明(屬于自由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復印件;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印件)。 (7)標準要求的廠房證明(屬于自由產權的出具產權證明復印件;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印件)。 (8)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復印件。 (9)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 人員資料 (1)企業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彩色掃描件。 (2)企業技術負責人申報前1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會保險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應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 其他材料 (1)企業改制、重組、分立等方案復印件。 (2)企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復印件;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3)企業法律繼承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5.申請資質重新核定且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情況 綜合資料 (1)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的復印件。 (6)企業章程復印件(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7)企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復印件;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8)企業跨省變更和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時需提供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銷證明。 (9)企業跨省變更時需提供企業遷出地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10)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時需提供企業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母公司)或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11)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和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時還需提供以下材料:改制、重組、分立等方案復印件和企業法律繼承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注意: 軍隊企業主要人員不需要提供社會保險證明,但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企業申報人員中技術工人為全資或控股勞務企業人員的,應提供其全資或控股勞務企業的章程復印件。 企業技術負責人變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變更證明文件。 依法可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企業合并、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中,涉及企業跨省的,還應提供第(9)項材料。 企業合并、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企業外資退出中,涉及企業有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母公司)的,還應提供第(10)項材料。 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資的或由外資變為內資的,還應提供外商投資批準證書或該證書注銷證明。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附件中列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除外)需要提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紙質材料: 1.申請表。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申報系統打印生成的《建筑業企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2份(帶條形碼,企業加蓋公章)。 2.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的受理信息采集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等電子信息和書面表格,具體請參照《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填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建辦許函〔2010〕662號)辦理。 3.在省系統打印的辦理結果函。 注意:企業需同時在省系統和部系統上傳的附件材料請參考“(二)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需要提交紙質材料”的要求。其中涉及復印件的在上傳時需上傳彩色掃描件。 |